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地区公务员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簡稱國家公務員或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之定義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政協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此外,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務員依管理權限由各級黨委組織部(政府公務員局)進行管理。公務員管理的全國性機關為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公務員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