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類別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作為一級行政區的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起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2特別行政區。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特區各1個特例),縣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形成4級行政區劃體系。但部分省級行政區存在省略地級行政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的情況。另有省略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或額外增加某一級別的5級體系的極少特例。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3級行政區劃體系。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又根據一國兩制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省、縣、鄉三級,不包括地級。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行政區劃體系事實上承襲自民國時期,地一級的行政區劃大量保留存在,並逐漸實體化為地級行政區。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區、開發區、新區等形式設置各種非標準行政區,其相當等級通常由負責設置的上級行政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