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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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一部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1]。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並輔之以出生地主義的混合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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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簡稱, 起草機關 ...
簡稱 | 國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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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 |
公佈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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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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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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