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4]:8251。全文共14章、175條[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5]。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憲法》, 概況 ...
《中華民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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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原件首頁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中華民國 |
批准日期 | 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12月25日 |
生效日期 | 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
政體 | 單一議會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三院制(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1] |
行政機關 | 行政院 |
司法機關 | 司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是(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3月29日(國民大會) 1948年5月8日(立法院) 1948年6月5日(監察院)[2]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5月20日(總統) 1948年5月24日(行政院院長)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7月2日 |
修憲次數 |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中華民國國史館[3] |
初審機關 | 制憲國民大會 |
起草人 | 張君勱與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
簽署人 | 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市通過 (代表總數2,050名,出席1,701名,贊成1,485名) |
已取代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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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着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台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致使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該條款至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做為配套,國民大會同時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應對當前國情,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現已經過7次修訂。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的憲政現況,就算身為國會的立法院都不能隨意變動《憲法》的法律條文,只能提出「憲法修正案」,經立法委員議決通過後交公民投票複決,始生效力。[註 1]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政府機關相互制衡、婦女權益(婦女權利)、弱勢族群及少數族群、生態保護與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