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
中華民國 (臺灣) 與日本對中日戰爭簽署的和平條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中日和約》[註 1],又稱《臺北和約》,為中華民國與日本結束兩國之間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而簽訂的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該條約明定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此條目中的「臺灣主權歸屬問題」一節過於依賴第一手來源。 (2016年1月) |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類型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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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和平條約 |
簽署日 | 1952年4月28日 |
簽署地點 | 中華民國臺北賓館 |
生效日 | 1952年8月5日 |
失效日 | 1972年9月29日 |
簽署者 |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語言 | 漢語 日語 英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中日和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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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中雙方承認:日本已在三藩市和約放棄對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已放棄自1941年12月9日以前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之約。雙方表示將開始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儘速商訂兩國貿易、航業、漁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的條約或協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片面廢止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