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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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佔有(拉丁語:uti possidetis),亦稱佔領地保有,是國際法中的一項原則,主張除非條約另行規定,否則交戰國(英語:Belligerent)在戰爭結束後可以保有其在戰爭期間藉由武力所佔有的領土和財產。[1]
與保持佔有相對的國際法原則為戰前狀態(拉丁語:status quo ante bellum),主張交戰各方恢復到戰爭發生前的勢力狀態。戰爭結束時,敵對雙方簽訂的條約可以採納保持佔有原則,或戰前狀態原則,或兩者之組合。如果條約對於藉由武力所佔領的領土和財產之歸屬沒有特別規定,則以保持佔有原則優先。[1]
保持佔有原則是古典國際法承認的領土移轉方式,但晚近則不再承認其為取得領土的合法方式,或對其取得領土的法律效力有所爭論[2]。隨着《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問世,藉由武力取得領土違反《聯合國憲章》,因此保持佔有原則已不再是取得武力征服之領土的可行方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