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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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在香港或在指涉香港相關事務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此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出立法解釋。
中國大陸實行成文法,屬於大陸法系;而香港在1997年移交中國以後,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為主的英美法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1]。香港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和數以千計的《香港法例》[2][3]。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註 1],第一款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擁有解釋權,第二款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香港基本法》[4]。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何時有權行使解釋權,即涉及第三款內容,則存在着爭議。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人大釋法前必須由香港特區法院先做出提請,香港法院的提請是人大釋法的先決條件[5][6];而中國大陸官員及建制派普遍認為,第三款未對第一款作出限制,人大可以主動釋法[7][8]。
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六次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第三次和第六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9],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而且每次釋法都引起巨大爭議,被香港民主派及司法界普遍認為是破壞香港司法獨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