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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工作制是一項對勞動時間的倡導,主張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個小時。這一制度的雛形起源於16世紀的西班牙,現代概念倡導則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其後由於工業革命發展,歐美資本家對勞工的剝削不斷加劇,最終北美的工人率先實行並走上街頭抗議,倡導實行八小時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國芝加哥爆發了歷史最大的罷工,即以倡導八小時工作制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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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工作制的雛形可以追溯到16世紀的西班牙[1]。1593年,西班牙的腓力二世通過《腓力二世法令》建立了一個八小時工作制系統:
Ley VI Que los obreros trabajen 8 horas al día repartidas como convenga.
Todos los obreros trabajaran ocho horas al día, cuatro á la mañana, y cuatro á la tarde en fortificaciones y fábricas, que se hicieren, repartidas á los tiempos más convenientes para librarse del rigor del sol, más o menos lo que á los ingenieros pareciere, de forma que no faltando un punto de lo posible, también se atienda à procurar su salud y conservación.
法律六:工人應每天工作8小時,適當分配。
所有工人每天應在要塞和工廠中工作八小時,上午四小時,下午四小時。他們工作的要塞和工廠應按工程師認為合適的方式建造,他們的工作時間應分佈在最舒適的、能夠躲避太陽照射的時段,且工程師也應該或多或少地認同這些時段工作的合適性,此外還應該注意保證工人們的健康和安全。
— Recopilación de leyes de los reinos de las indias. Mandadas a Imprimir y Publicar por la majestad católica del rey Don Carlos II, nuestro señor. Libro Tercero.[2]
除上述限制外,礦工的工作時間被進一步限制在7小時以內。此外,這些工作要求也適用於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土著,他們在「印第安人共和國」中保有自己的立法組織,選舉自己的市長[1]。
1810年,羅伯特·歐文開始倡導一天工作十小時,並且在他位於新拉納克的社會主義企業中實踐了此制度。1817年,他進一步制定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框架,以及這一運動的口號:「八小時工作、八小時娛樂、八小時休息。」[3]在英國,1847年通過的工廠法令規定婦女、兒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在法國,1848年的二月革命之後,法國工人爭取到了十二小時工作制[4]。
憲章運動和早期工會組織都通過抗議等方式要求縮短工作日和改善工作條件。19世紀40年代至50年代,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的工人運動率先爭取到了八小時工作制,但直到20世紀八小時工作制才得到進一步推廣及各國的立法確認。
第一國際在1886年的日內瓦代表大會上確認了其要求各國立法保障8小時工作制的訴求,宣佈「從法律上限制工作日,是這樣一個先決條件,沒有這個條件的話,改善工人階級狀況和使工人階級獲得解放的一切嘗試必將毫無成效」,「代表大會提議把八小時作為法定工作日的限度。」[5]卡爾·馬克思認為這些舉措對工人的健康至關重要,他在《資本論》第一卷中寫道:「可見,資本主義生產——實質上就是剩餘價值的生產,就是剩餘勞動的吸取——通過延長工作日,不僅使人的勞動力由於被奪去了道德上和身體上的正常發展和活動的條件而處於萎縮狀態,而且使勞動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6][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超過工作日法定勞動小時的,按照雙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節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
目前還沒有標準工時的相關法律。[16]2012年,香港七大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僱主聯合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以標準工時立法將破壞香港自由經濟體制為由,發表反對立法聲明書。[17]2013年4月9日,香港特區政府標準工時委員會宣佈成立。首任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為梁智鴻。2014年7月底,香港標準工時立法的公眾諮詢期結束。[18]
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Adamson Act,規定在跨州經營的鐵路行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時工作要支付額外加班費。其背景是美國面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市場需求旺盛,工會要求不得超長工時。這是美國第一次有聯邦法律干涉私營企業的工時制度。這遭到了僱主對該法案的抵制,並聯合起訴該法案違憲。191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該法案合憲。
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每周44小時工作(1940年改為40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最低工資標準25¢每小時,最低就業年齡以反對童工(18歲以下不能從事危險工種,16歲以下不能在學校授課時間從事工作)。該法案適用於跨州經營的行業的70萬僱員。
八小時工作制並不是適用於所有勞工,如文員和行政人員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每週40小時,且沒有資格獲取加班費[19]。此外專業職位,如法律、醫學、牙科、驗光、建築等也不適用於八小時工作制和加班費[20]。
1947年帝國議會通過的労働基準法,規定全國實行八小時勞動制。
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國民政府先前制定的《工廠法》作為戰後初期臺灣八小時工作制的基準。後由於對外出口擴張政策下,勞動條件亟待保障與提升,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84年另通過制定《勞動基準法》,並經時任總統蔣經國公佈實施迄今,仍維持八小時工作制規定。[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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