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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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為《香港法例》第245章。該條例最初於1967年由英屬香港立法機關香港立法局制定,把當時關於公安事態的香港及英國法律法典化。其後數十年間,條例受多次修訂,不斷放寬管制。例如90年代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後,撤銷發牌制度。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條例還原至90年代前的版本,宣佈不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由臨時立法會增設「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條例關於維持「公安」、管制某些組織(如半軍事組織)、管制集會、遊行(如不反對通知書等制度及對舉行過程的限制),管制地方、船隻、航空器,以及關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的法律。該條例制約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的自由,故為香港最受爭議的法律之一。
Quick Facts 公安條例, 香港立法局 ...
公安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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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對與維持公共秩序,管制組織、集會、遊行、地方、船隻、航空器、非法集結及暴動等事宜有關的法律,以及對與此有關的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作出綜合及修訂[1] | |
引稱 | 第245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批准日期 | 1967年11月17日 (1967-11-17) |
施行日期 | 1967年11月17日 (1967-11-17)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佈日期 | 1967年11月3日 (1967-11-03) |
呈交者 | 律政司羅弼時 |
首讀 | 1967年11月1日 (1967-11-01) |
二讀 | 1967年11月15日 (1967-11-15) |
三讀 | 1967年11月15日 (1967-11-15) |
修訂 | |
1969、1970、1971、1972、1973、1975、1977、1978、1980、1982、1983、1987、1989、1990、1992、1995、1996、1997、1998、1999、2001、2002、2003、2008、2012、2013、2017[2] | |
相關法例 | |
維持治安條例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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