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
拒绝遵守政府或权力机构的某些法律,要求和命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抗命,或稱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政治參與形式。是指公民透過象徵性的[1]、自覺違反法律、規範或政府律令的手段,以消除不公正的局面,從而強調他的道德參與權。規範可以透過國家或國家結構中的一個單位的法律、義務甚至命令來體現。象徵性的違犯意在影響輿論的形成,以消除不公。不服從者自覺接受根據適用法律對其行為進行懲罰。參與者常聲稱擁有抵抗權,然而,這與某些憲法賦予的抵抗權不同[2]。那些實行公民抗命的人關心的是在現有秩序內執行公民權利和人權[3],而不是旨在取代現有統治結構的抵抗。但是,公民抗命和抵抗的行動方法和形式在許多情況下是相同的。有時,公民抗命也被定義為和平抗議或非暴力抵抗。[4][5]
公民抗命的概念來自亨利·大衛·梭羅的遺作《公民抗命論》,但事實上這種行為本身早已得到實踐。19世紀晚期女性參政權運動的領導者蘇珊·安東尼、1919年埃及革命領導人薩德·扎格盧勒、印度獨立運動領袖莫罕達斯·甘地、20世紀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領袖小馬丁·路德·金都受到了公民抗命理念的影響。儘管該行為很少在法庭上被認為正當[6],但小馬丁·路德·金曾表示,公民抗命是對法律的尊敬:「一個人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良心告訴他這是不公正的。但他仍願被送入監獄接受懲罰,以試圖喚起社會的良心,讓他人意識到法律的不公正。這事實上表達出了對法律的最高敬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