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
針對臺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在通過後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確保台灣如和平統一後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須依法以必要行為維持國家統一。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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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 反分裂國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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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佈日期 | 2005年3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05年3月14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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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國家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國家法》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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