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1],法語: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稱外交特權[3],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4]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1],法語: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稱外交特權[3],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4]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