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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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種獨特的法律系統,其中多個法律提供者相互競爭或彼此司法管轄範圍相互重疊,相對於壟斷性的制定法系統,後者每個司法轄區有一個單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前電信與技術研究主管、現任加州查普曼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湯姆·貝爾(Tom W. Bell)[1] [2]在芝加哥大學學習法律時,曾寫了一篇題為「多中心法律」的論文,後由人道研究所(英語: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發表,他在論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蘭迪·巴內特)使用「私造法」、「純私法」和「非獨斷法」等名詞表述這些多中心的另類法律。[3] 他概述了國家建立之前的傳統習慣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魯斯·L·本森(英語:Bruce L. Benson)和大衛·弗里德曼所闡述的那些,他列舉了盎格魯-薩克遜習慣法、教會法、行會法和商人法等作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習慣法和制定法並行於歷史,當羅馬法隨羅馬帝國的擴張而披澤於羅馬人之際,非羅馬人仍被允許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於朝聖山學社所舉辦的1998年哈耶克獎學金競賽中獲得第一名的題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論文中,貝爾預言了三個可能發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領域: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ADR)、私人社區和互聯網。
從1992年至95年,芬蘭赫爾辛基大學資助了一個「多中心法律」研究項目,由拉爾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領導,其目標在於「通過描繪現代法律和現代法學理論的不明確性,展示現有法律範式的不足,並致力於為現代法學理論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並「通過摧毀法律統一性觀念和重建法律與道德差異性,從而多中心法律理論肇基。」該項目舉辦了兩次國際會議,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寧(Ari Hirvonen)編輯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劇》一書匯集了該項目參與學者所著論文。[4]
作為最早論述「非獨斷法」的作者,蘭迪·巴內特後來也採用了「多中心法律秩序」這一術語,他在《自由的結構:法律的公正與規則》一書中,解釋了此類系統的優點。[5]
布魯斯·本森也採用了該術語,他在卡托研究所2007年的一份出版物中寫道:「多中心習慣法系統看來遠更能為各種不同社區產生大小適宜的有效司法管轄範圍——這些社區或許比多數國家小許多,並與許多圍繞於它當代政治性司法轄區共存(例如,今日的國際商法便是如此)。」[6]
約翰·帕爾查克(John K. Palchak)和斯坦利·梁(Stanley T. Leung)在題為「無需國家?多中心秩序論批評」的論文中,批評了多中心法律這個概念。[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