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英語: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註 1]),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2]。根據中國最新刑法(2020年發佈),該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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