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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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日治時期開始實施都市計劃,實施的市鎮總計有72處(當中清水、梧棲、沙鹿合併為新高港),總面積約52,500公頃,總計劃人口約326萬人[1]。臺灣第一個公告的都市計劃,是明治33年1月公佈的「台中市區設計圖制定」,但同年八月的「台北市城內市區計劃」則是第一個實行的都市計劃,最晚公告的則是1943年的善化都市計劃和白河都市計劃[2]。
近代都市計劃的概念於19世紀起源於歐洲,是為了因應工業革命造成的快速都市化,特別是始於1850年代改造巴黎的奧斯曼計劃,影響了許多城市的空間發展,開闢興建下水道、開闢道路、圓環並形塑街道立面。台灣進入日治時期後,也引進了近代都市計劃制度,改造台灣傳統的城市空間。以寬敞筆直的道路、圓環、公園等公共設施,以及對建築物設置的規範,取代以往道路曲折狹窄,且衛生環境不佳的空間。「都市計劃」一詞,要在1936年《臺灣都市計劃令》公告後才正式確立,其前身為「市區(街)改正」和「市區計劃」。市區改正僅是應急、局部性的都市改造措施,在考量市區整體發展後,逐步由市區改正演變為市區計劃,之後再進一步成為都市計劃。《臺灣都市計劃令》公佈後實施的都市計劃僅21處。雖然部分都市計劃因戰爭時期並未全部實現,但仍對至今的都市計劃影響深遠。這些計劃跟法令在戰後仍持續沿用,直至1964年公佈《都市計劃法》後,才廢止《臺灣都市計劃令》。
相較於台灣,日本內地在1919年制訂《都市計劃法》,同樣曾為日本屬地的朝鮮則於1934年公佈《朝鮮市街地計劃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