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條款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平等保護條款(英語:Equal Protection Clause),是美國法律術語,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對待。這個條款來自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國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剝奪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權利,以確保永久廢除奴隸制。此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被應用於各種牽涉公民權利的官司,包括具爭議性的1973年容許墮胎全國合法化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1][2][3] 美國最高法院大樓入口所展示的「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平等保護條款的一個寫照
平等保護條款(英語:Equal Protection Clause),是美國法律術語,它保障了所有人民在法律之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對待。這個條款來自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保障每名美國公民不被各州的州政府剝奪依法律享有的公民權利,以確保永久廢除奴隸制。此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被應用於各種牽涉公民權利的官司,包括具爭議性的1973年容許墮胎全國合法化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1][2][3] 美國最高法院大樓入口所展示的「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平等保護條款的一個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