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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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一個國際執法的概念,指一個司法管轄區將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移交給當時國的執法部門的行動。引渡是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合作執法程序,具體安排取決於它們之間所做的決定。除了程序上的執行外,引渡還涉及將被引渡人的監護權實際移交給請求引渡的司法管轄區當局。[1]在引渡過程中,一個主權管轄區通常會向另一個主權管轄區提出正式請求,如果在被請求國境內發現逃犯,則請求國可以逮捕逃犯並對其進行引渡程序,引渡程序取決於被請求國的法律和慣例。[2]通常兩司法轄區之間要簽有引渡條約或協議方可引渡。[3]
引渡並不存在國際共識,引渡行為只是不同主權國家間的私自協議和合作。由於引渡並沒有國際法的管轄,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相當容易起爭端,而且容易被政治化,[4][5][6]像例如一些廢除死刑國家會拒絕將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國家。歷史上有多次無死刑的國家拒絕將犯了死罪的罪犯引渡回有死刑的國家受審的實例;而對這種爭端的顧慮,曾使得盧旺達國會於2007年投票表決廢除死刑,而這是因為一些盧旺達大屠殺的發動者逃到會拒絕將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國家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