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事法第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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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刑事法第175條(正式縮寫為§175 StGB)於1871年5月15日在德意志帝國時期頒佈,1994年3月10日被廢除。此德國刑事法條例將男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為,以性悖軌法之名定為刑事罪行。
此條例曾作多次修訂。納粹德國於1935年,將該條例所適用的範圍更加擴大,並加強逮捕觸犯第175條的人士,導致數千人死於集中營。東德於1950年將條例回復到前一版本,再於1968年進一步將條例有效範圍收窄至與18歲以下少年性交,並於1988年將該條例完全廢除;西德則一直沿用納粹時期的條例版本至1969年,1969年後只限適用於「有效案件」。條例於1973年進一步收窄,並於德國統一後的1994年完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