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
地区政治概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國憲法所規定的體制為基礎運行。因此,日本是以立憲主義為基礎的國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憲法和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為基礎運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國家。
日本國憲法規定主權在民的國民主權。[1]另外,在政治上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分別由國會、內閣、裁判所(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權。以國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實行議會民主政治,由國會和內閣協作實行議會內閣制。另外,設置帝制天皇作為「日本國的象徵、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但憲法規定天皇沒有參與國政的權力,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為國家政府領導人及自衛隊的最高指揮官。
日本國憲法還規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國劃分為47個都道府縣,都道府縣中劃分出市町村,由這兩層地方公共團體擔負自治職能(日本行政區劃)。所有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設有各自的作為議事機關的議會和作為執行機關的首長(都道府縣的知事、市町村長)。地方公共團體在法律範圍內有權制定條例。
日本國憲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權在民、尊重基本人權和和平主義。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