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燈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李學燈(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證據法學家。江蘇阜寧人。 攝於1970年 1931年(民國21年)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法律學系。[2] 1933年(民國22年)參加中華民國第二屆高等考試,獲第一名,被稱為第二屆「民國狀元」。曾任貴州高等法院院長等職。後到臺灣。曾出任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國82年)被評為教育部第卅七屆學術獎法科得獎人。
李學燈(1909年1月24日—1998年10月18日)[1],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證據法學家。江蘇阜寧人。 攝於1970年 1931年(民國21年)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南京大學)法律學系。[2] 1933年(民國22年)參加中華民國第二屆高等考試,獲第一名,被稱為第二屆「民國狀元」。曾任貴州高等法院院長等職。後到臺灣。曾出任第三屆司法院大法官。1993年(民國82年)被評為教育部第卅七屆學術獎法科得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