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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太祖時,設京畿都漕運司,設漕運使。洪武元年設漕運使,正四品;又在淮安府城中心設立漕運總督署,負責漕運事務,明代每年漕糧運量保持在400萬石上下。又在安慶、蘇州、杭州、九江、樟樹鎮和饒州(鄱陽)設立造船廠,但位於淮安府城西北15千米的清江浦的漕船廠規模最為龐大,東西綿延長達23華里,屬於工部分司管理。 在明代,規定全國農民繳納的漕糧賦稅總額是2950萬石,其中1200萬石由地方政府支配,800萬石供應西北邊防部隊,120萬石供應南京,820萬石供應北京。
自1415年起,明朝規定漕運全部經由內河,停止海運。此後直到19世紀才有所改變。因此,在明、清兩代,大運河的運輸量遠遠超過元代。直到近代海運和現代陸路交通興起以前,京杭大運河的貨物運輸量一般佔到全國的3/4。 明、清兩代,大運河沿線也集中了全國大部分的商業中心城市,在長江以北的半個中國,所有的繁華幾乎都集中在運河沿線:揚州,淮安-清江浦,濟寧和臨清。
在明朝,漕運先後採取過支運、兌運和長運3種形式。 支運是納稅人自行將稅糧運到指定的倉庫:支運規定蘇、松、常、鎮、杭、嘉、湖諸地糧,撥運淮安倉;揚州、鳳陽、淮安撥運濟寧倉;以三千艘支淮安糧運到濟寧,以二千艘支濟寧糧運赴通州;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次遞運;歲四次,可運三百萬餘石。 長運,又稱改兌,是由軍隊承擔運糧任務:令裏河官軍運赴江南水次交兌,而官軍長運,遂為永制。 兌運則是一種過渡形式:民間但運至淮安、瓜州,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京,給與運費及耗米。
清朝基本沿用了明朝制度,但弊病很多,漕運問題令清朝政府十分頭痛。道光五年(1825年)於上海設海運總局,天津設收兌局,以琦善等總辦首次海運。天津在清代後來居上,超過臨清,曾以「小揚州」自豪。鴉片戰爭前,清初漕糧收入每年約為四百萬石。
晚清時期發生了一系列與漕運有關的事件,最終導致漕運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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