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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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於1980年10月10日在日內瓦獲得通過並於1983年12月正式生效,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全稱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公約涵蓋了地雷、餌雷、燃燒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清除。
Quick Facts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起草完成日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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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79年9月10-28日以及1980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 |
簽署日 | 1981年4月10日 |
生效日 | 1983年12月2日 |
生效條件 | 20 |
簽署者 | 50 |
締約方 | 120[1] 完整名單(英語:List of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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