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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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英語: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縮寫:USCAR;日語: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りゅうきゅうれっとうべいこくみんせいふ Ryūkyū-rettō Beikoku Minseifu)1950年12月15日至1972年5月15日期間琉球群島的統治機構。在這段時期裏,美軍對該地區實際控制。
Quick Facts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 地位 ...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琉球列島米国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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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972年 | |||||||||
琉球列島的位置 | |||||||||
地位 | 軍事佔領 | ||||||||
常用語言 | 英語、日語、琉球語 | ||||||||
美國總統 | |||||||||
• 1950-53 | 哈利·S·杜魯門(首) | ||||||||
• 1969-1972 | 理察·尼克森(末) | ||||||||
高級專員 | |||||||||
• 1957-1958 | 詹姆斯·E·穆爾 陸軍中將(首) | ||||||||
• 1969–1972 | 詹姆斯·B·蘭帕特 陸軍中將 (末) | ||||||||
歷史時期 | 冷戰 | ||||||||
• 成立民政府 | 1950年12月15日 | ||||||||
• 三藩市和約 | 1952年4月28日 | ||||||||
• 政權移交日本 | 1972年5月15日 | ||||||||
貨幣 | B圓 (1948年7月 – 1958年5月) 美元 (1958年–197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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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日本沖繩縣、鹿兒島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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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前身是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1950年12月15日被改組為美國民政府。
美國民政府是琉球政府的上層組織,維持美軍在琉球地區的利益及作戰功能,具有否決琉球政府決定的權利,也管轄部份重要性質的業務,包括琉球電力公社(日語:琉球電力公社)(今沖繩電力)、琉球大學、美國民政府法院。
根據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三藩市和約》的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將琉球列島置於聯合國託管統治之下的提議,在提案通過前由美國對其實施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利。然而最後美國並沒有將置於聯合國託管統治之下,而是直接行使施政權。[1]美國先後於1952年2月10日和1953年12月25日分別將吐噶喇群島和奄美群島的施政權返還給日本。此後,於1972年5月15日將對琉球列島剩餘部分的施政權返還給日本,終結在琉球的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