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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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結構(英語:Social structure)是一個在社會學中廣泛應用的術語,但是很少有明確的定義,最早的使用應該在20世紀初漢語社會科學的形成時期。在當前的漢語社會科學中,這個模糊的概念仍然被廣泛使用,社會結構的本體有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社會制度和社區。廣義的講,它可以指經濟、政治、社會等各個領域多方面的結構狀況,狹義地講,在社會學中主要是指社會階層結構。但是,在歐美社會理論語境中,社會結構常常還在更加抽象的層次上使用,用來指獨立於有主動性的人並對人有制約的外部整體環境,經常與「能動性」對立使用。一定意義上,這種對立類似於「社會VS個人」的對立。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在其《社會學》中寫道,社會結構是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我們生活的社會背景不只是事件或行動的隨即分類,而是以各具特色的方式被賦予結構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