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平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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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平權行動(英語:affirmative action,也稱為肯定性行動)是一套法律、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慣例,「旨在終止和糾正特定形式歧視的影響」[1],其中包括政府授權、政府批准和自願行動的私人運動。這些行動往往側重於獲得教育和就業機會,特別考慮歷史上被排斥的群體,特別是少數族裔或婦女。[1][2]採取肯定性行動的動力是糾正與過去和現在的歧視有關的不利條款[3][4][5][6][7][8]。進一步的動力是希望確保公共機構,如大學、醫院和警察部隊,能夠更好地代表他們所服務的人群。[9]
在美國,平權行動包括種族配額的採用,直到最高法院質疑其配額是否合憲且是否非法利用種族政策。[10]平權行動目前重點強調的不是具體的配額,而是強調「有針對性的目標」,通過「真誠的努力...確定、甄選和培訓具有潛在資格的少數族裔和婦女。」[1][11]例如,許多高等教育機構自願採取政策,設法增加少數族裔的招收數量。[12]擴招活動、定向招聘、僱員和發展管理、員工支持計劃都是就業平權行動的例子。[13]美國有10個州曾經禁止過平權行動:愛達荷州(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1996年)、德薩斯州(1996年)、華盛頓州(1998年)、佛羅里達州(1999年)、密芝根州(2006年)、內布拉斯加州(2008年)、亞利桑那州(2010年)、新罕布什爾州(2012年)和奧克拉荷馬州(2012年)。[14]然而,2003年,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件推翻了德克薩斯州在霍普伍德訴德克薩斯案件後出現的禁令,剩下9個州目前禁止這項政策。[15]
平權行動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少數族裔和婦女面臨的長期歧視歷史,報告顯示,許多政策對白人和男性產生了相對不公平的優勢。[16][17]這些政策最初出現於20世紀40年代和民權運動期間關於不歧視政策的辯論。[18]這些辯論最終導致20世紀40年代及以後的時代,在部分政府機構和承包商的就業政策中出現要求不得歧視的聯邦行政命令,以及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其中禁止在僱員超過25人的公司中實行種族歧視。第一項聯邦種族意識平權行動是1969年實施的修訂後的費城計劃,該計劃要求某些政府承包商制定「目標和時間表」,以此整合和多樣化的勞動力。通過在就業和教育方面的自發行動以及聯邦和州政策的結合,最終產生了相似的政策。在Grutter訴Bollinger案(2003年)中,最高法院部分支持平權行動作為一種實踐方法,而在Gratz訴Bollinger案(2003年)中,法院卻裁定在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配額是違憲的。
平權行動很可能在美國政界引起爭議。支持者認為,仍然需要採取平權行動,以消除對婦女和少數族裔的持續偏見。反對者認為,這些政策等同於對非少數族裔的歧視,即基於種族偏好而非成就而偏袒一個群體,許多人認為,當前美國社會的多樣性已經表明平權政策已經獲得成效了,不再需要平權行動了。[19]支持者們指出,當代存在意識和無意識偏見的例子,例如有證據表明,黑人名字的求職者比白人名字的求職者得到回訪的可能性要低50%,這表明平權行動並沒有過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