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聯合國憲章》規定,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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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ميثاق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阿拉伯文)
聯合國憲章(中文)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英文)
La Charte des Nations Unies(法文)
Устав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俄文)
Carta de las Naciones Unidas(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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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起草完成日1941年8月14日
簽署日1945年6月26日
簽署地點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
生效日1945年10月24日
生效條件得到
 中國
 法國
 蘇聯
 英國
 美國
以及大多數成員國批准
締約方193個聯合國會員國
保存處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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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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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的內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開幕的三藩市會議,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閉幕會議。[1][2]51個創始成員國中,波蘭未參加三藩市會議,但在2個月後簽署了該憲章;其餘50個在會議中簽署了該憲章。[3]

1946年1月,代表所有51個初始成員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在倫敦開幕。1947年,大會正式承認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並於1971年定位正式國際節日。目前已有193個締約方批准了該憲章。

內容

該憲章由序言和19章111條條款組成。

序言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一般呼籲維護和平國際安全以及尊重人權。序言第二部分以契約形式宣告聯合國各國政府同意《憲章》。

  • 第一章:闡述聯合國的宗旨,包括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規定。
  • 第二章:對聯合國會員國的標準做出規定。
  • 第三章至第十五章:憲章主體,確立聯合國的機關和機構及各自的權力。
  • 第十六章和第十七章:描述了將聯合國與既定國際法結合起來的安排。
  • 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規定了憲章的修正和批准。

其中,以下章節涉及聯合國機構的執行權:

  • 第六章闡述了安理會調查和調解爭端的權力;
  • 第七章描述了安理會有權授權經濟、外交和軍事制裁以及使用軍事力量解決爭端;
  • 第八章使區域安排能夠維護本地區的和平與安全;
  • 第九章和第十章描述聯合國進行經濟和社會合作的權力,以及監督這些權力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設立國際託管制度和託管理事會
  • 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分別規定國際法院聯合國秘書處的權力。
  • 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分別涉及第十六章:雜項條款、第十七章: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有關的過渡安全安排、第十八章:憲章修正過程和第十九章:憲章的批准。[4]

歷史

背景

二戰期間,同盟國通過一系列會議逐步制定了聯合國的原則和概念框架。1941年6月12日在倫敦發表的《聖詹姆斯宮宣言》是第一份關於同盟國目標和原則的聯合聲明,成為首部表達戰後世界秩序願景的聯合聲明。[5]宣言中呼籲以「自由人民自願合作」、「所有人都可以享有經濟和社會保障」為基礎的和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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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福丘吉爾出席大西洋會議

大約兩個月後,美國和英國發表《大西洋憲章》,詳細闡述了八大目標:

  1. 兩國不尋求任何領土的或其他方面的擴張;
  2. 反對違背人民意願的領土變更;
  3. 尊重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恢復自決權;
  4. 讓所有國家獲得「經濟繁榮所需的」貿易和原材料;
  5. 進行全球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勞動水平、經濟進步和社會保障
  6. 「摧毀納粹暴政」,保障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
  7. 海洋自由;
  8. 通過解除「侵略」國家的武裝並建立更廣泛的英美世界「安全」來「放棄使用武力」戰後相互裁軍制度」。[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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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聯合國」成為同盟國的正式名稱。當年的海報寫道:「聯合國為自由而戰」

1942年1月1日,以「四巨頭」(中國蘇聯英國美國)為首的30個國家代表簽署《聯合國家宣言》,正式確立了反軸心國聯盟,重申《大西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9]次日又有22個國家加入簽名。「聯合國」從此成為同盟國的正式名稱。[10]聯合國家宣言》構成了《聯合國憲章》的基礎。[11]

1943年10月30日,「四巨頭」外交部長簽署《莫斯科宣言》,呼籲建立一個「普遍的國際組織」,以各國主權平等原則為基礎,向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開放,無論大小,目的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12]這是第一次正式宣佈考慮建立新的國際組織,將垂死的國際聯盟取而代之。

根據《莫斯科宣言》,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國主辦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為將成立的聯合國制定藍圖。會議由「四巨頭」主導,提出了《聯合國憲章》的許多規則、原則和規定,包括:確立聯合國系統的結構;成立「安理會」,防止戰爭和衝突;明確組織其他「機構」的設立,例如大會國際法院秘書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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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爾達會議中的三巨頭:丘吉爾羅斯福斯大林

1945年2月,美國、英國和蘇聯舉行雅爾達會議,解決了有關擬議的安理會投票結構的長期爭論,呼籲於 1945年4月25日在三藩市召開「聯合國會議」,以便「為安理會的決議做好準備,按照敦巴頓橡樹園正式對話中提出的思路,制定組織的章程。」[13]

簽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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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紀念歌劇院是三藩市會議的主要場地

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即三藩市會議)在三藩市戰爭紀念及演藝中心英語San Francisco War Memorial and Performing Arts Center如期召開。「四巨頭」邀請到了聯合國家宣言的全部46個簽署國,共聚一堂起草新國際組織的憲章。[14]三藩市會議可能是迄今為止規模最大的國際會議,最終有850名代表、顧問和組織者參與,總出席者更是達到3,500名。[14]媒體和民間社會團體共派出2,500位代表。

涉及所有代表的全體會議由四大的主要代表輪流主持。為促進和解決起草過程的不同方面,會議成立多個委員會,並在之後幾周中召開了400多次會議。[14]經過多次審查、辯論和修訂,1945年6月25日舉行最終的全體會議,向與會者提交了最終的擬議草案。經過一致批准,第二天代表們在退伍軍人紀念館簽署了該憲章。為作為對長期抵抗侵略的認可,中國得以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其後是蘇聯英國法國,其餘國家則按照國家英文首字母排序簽字,主辦國美國代表最後一個簽字[15]

1945年7月28日,《憲章》在第79屆美國國會參議院以89:2的投票獲得通過。[16][17]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宣告成立。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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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美國的聯合國憲章序言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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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海報引用了《憲章》的第一行:「我聯合國人民」(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我聯合國人民

同茲決心

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並為達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國政府,經齊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本聯合國憲章,並設立國際組織,定名聯合國。[4]

歷次修正案

憲章第23、27、61條修正案

該次修正案於1963年12月17日通過,並於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23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成員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

第27條修正案規定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的決定及關於一切其他事項的決定的可決票門限,由7國增至9國,其中包括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作出。

第61條修正案將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員自18國增至27國。

憲章第109條修正案

第109條修正案於1965年12月20日通過,並於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109條修正案修正該條第1項,規定「會員國為審查本憲章,得以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經安全理事會任何九個理事國(原先為七個)之表決,確定日期及地點舉行全體會議」。

該條第3項涉及大會第十屆常會期間可能舉行審查會議的問題,仍保留原行文:「安全理事會任何七個理事國之表決」,

憲章第61條的進一步修正案

第61條的進一步修正案於1971年12月20日通過,並於1973年9月24日生效。該條的本次修正案將經社理事會的成員再增至54國。

中華民國代表團(三藩市會議)

此次會議中華民國派出的代表和高等顧問共11位,正式排定的簽署順序為:

  1.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外交部部長宋子文(首席代表)
  2. 中華民國駐英國大使顧維鈞
  3. 國民參政會主席王寵惠
  4. 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魏道明
  5. 前駐美國大使胡適
  6. 金陵女子大學校長吳貽芳
  7. 中國青年黨代表李璜
  8. 中國民主社會黨代表張君勱中華民國憲法起草人)
  9. 中國共產黨代表董必武
  10. 大公報總編輯胡霖
  11. 高等顧問施肇基(資深外交官)

會議最後的簽字儀式,除宋子文、胡適因故不克參加外,其餘9位中華民國代表皆在憲章上簽字,以昭信守。[18]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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