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有特殊物質或文化意義的地點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世界遺產(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註 1])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世界遺產委員會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決議通過的地標或區域,其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註 2],以及兼具兩者的複合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註 3],在地理或歷史上具有可辨識與特殊的意義。世界遺產可以是古代遺址、歷史建築、城市、沙漠、森林、島嶼、湖泊、山脈、荒野地區。
世界遺產設置的目的為後世子孫保護這些地點,以免因人類或動物入侵,非經授權、不受監控、行政疏忽等造成的破壞。世界遺產始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世界遺產公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截至2023年 (2023-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update],總計有1,199項世界遺產,包括933項文化遺產、227項自然遺產、39項複合遺產。以區域畫分,歐洲和北美地區565項最多,其次為亞洲和太平洋地區289項。以締約國畫分,意大利共和國59項最多,其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5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