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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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兵役制度依照中華民國法律,實施募徵併行的義務役徵兵政策,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合格男子均須服1年常備兵役、或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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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上,早期以招募志願從軍為主,徵兵制度始見於1945年1月日本統治末期,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場之人力需求而產生[1]。二戰後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12月起在臺灣實施徵兵制度。1949年至1987年,陸軍服役2年,海空軍3年,1967年新增陸一特3年。1987年至1990年6月,陸海空軍服役2年,海陸3年並廢止陸一特。1990年7月起,不分軍種一律服役2年。2000年1月,役期減為1年10個月,爾後逐年遞減,至2008年1月,役期減至1年[2]。
2013年2月起,於1994年1月1日起出生者只須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即完成服役義務。至2018年12月末代1年制義務役士兵退伍後,2019年起開始採行「募徵併行」制[3]。
2024年1月起,於2005年1月1日起出生者恢復服1年常備兵役 [4][5],1994年至2004年間出生者仍維持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