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1],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2]。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3]。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外交保護(英語:Diplomatic protection)並領取中華民國護照。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必須受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須在2年期間於臺灣地區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全民健康保險。除此之外,年滿36歲之男性可免除服兵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