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印度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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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次大陸,歷史上官方根據統治的需要以「省」(Presidencies and provinces)名作為一級行政區存在的時間,從185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開始,到1950年印度憲法頒佈生效不到一百年。1947年印度獨立,印巴分治分治後,在印度共和國,作為一級行政區存在的時間僅三年,其區劃調整幅度不大,之後撤省建立邦和聯邦屬地,故實際上在印度共和國,省僅為英屬印度時期的行政區劃。在巴基斯坦,其直屬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區一直沿用原有省名,區劃調整不大。
自1612年英國在蘇拉特建立第一個貿易據點開始,整個17世紀英國人控制了擴展到佔據印度次大陸三個沿海海岸,包括孟買、欽奈和加爾各答,這三個城市都是當時的東印度公司(即之後的英屬印度)管轄區(或稱省)的行政中心,三大管區均設有行政長官即省長,其中孟加拉省(孟加拉管區)省長成為後來的印度總督。這些省份都是通過戰爭手段擴大的領土,19世紀中葉推行所謂的「無嗣失權(英語:Doctrine of lapse)」(Doctrine of lapse)政策,印度總督在土邦王公去世沒有直系繼承的情況下,獲得部分土地,至此英屬印度諸省覆蓋約印度次大陸一半的面積,區內人口達到次大陸人口60%。這些地區具體由總督指定的省長、副省長、高級專員、專員和行政官員領導,接受英國為宗主國的當地王公繼續實行自治的土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