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速限制
对车辆时速的限制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車速限制(簡稱「速限」,英文:Speed limit)在大部分國家均有設置,通常為最高車速限制(有時為行車安全設立最低速度限制)。相對於建議速限,車速限制具有強制性,通常在路標中標識,由地方或國家政府制定,常由交通警察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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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速限是英國於1861年生效的,當時速限10哩每小時(16公里每小時)。波蘭[1]和保加利亞[2]在部分路段速限140公里每小時,是目前世界最高的速限,美國的德克薩斯州也在40哩長的一個路段速限85哩每小時(137公里每小時)[3]。同時,部分地區的路段並不設置速限,最出名的是德國的高速公路(Autobahn)[4]。2006年勃蘭登堡州有關部門測得在一段暢通的雙向六線行車高速公路上平均時速達到了142公里每小時。[5]。在萌島的郊區路段[6]、印度安德拉邦[7]和馬哈拉施特拉邦[8]的許多路段雖然不設置速限,但部分低等道路品質不佳,路過車輛的平均時速也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