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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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是共和國的一種政體,其中總統與總理和內閣並存,後兩者對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它與議會制共和國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民選的國家元首,與總統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內閣雖然由總統任命,但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迫使內閣辭職。[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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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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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權總統的議會共和制[註 3]: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立法機關提名或選舉,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機關信任
虛位總統的議會共和制:有虛位總統(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君主制政體: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有虛位君主(儀典性且不具行政權),由獨立且受立法機關信任的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有作為儀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腦領導行政部門,但君主擁有重要的行政權或立法權
絕對君主制:由君主直接領導行政部門
特殊政體: 憲法關於政體的規定被暫停的國家:如軍政府
不符合上述任何體制:如臨時政府和政治局勢不明朗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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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魏瑪共和國和芬蘭(1919年至2000年間)是早期半總統制的典範,但「半總統制」一詞於1959年在記者于貝爾·伯夫-梅里的一篇文章中首次被介紹[5],又由政治學家莫里斯·杜瓦傑在其論著中推廣[6],他們兩人都有意描述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成立於1958年)。[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