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
香港政府常規僱傭關係職員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開埠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期,與香港政府整體處於常規僱傭關係的僱員群體。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外判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分別載於《英皇制誥》、《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1]。《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2]。
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代的公務員體制,決策局以下的公務員須遵守政治中立的原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亦不受政治委任官員變動影響,這個制度的好處是可以保障政府施政穩定性和公務員士氣。2021年起,所有公務員都需要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聲明。
首長級公務員(粵語:首長級公務員)人數佔整體公務員編制人數不足百分之一[3],開設首長級公務員常額或編外職位,需要得到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通過和批准。非首長級公務員中,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高級行政主任、總行政主任)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4b點或同等薪點(高級督察至高級警司)屬於高層公務員;總薪級表第10至33點或同等薪點(二級行政主任、一級行政主任)屬於中層公務員;總薪級表第10點以下或同等薪點(文書助理)屬於低層公務員。2002年及之前,香港公務員體系中最高職位為政務司司長(D10薪級),2003年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後降至常任秘書長(D8薪級)。現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楊何蓓茵。另外,香港公務員工會華員會是全香港最大的工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