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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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或稱為1988年馬來西亞憲政危機)是指一系列發生在馬來西亞的憲政危機,其可追溯到1987年巫統(UMNO)的黨選開始,直到最高法院主席(Lord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Court)沙列阿巴斯(英語:Salleh Abas)以及兩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除職務為止。馬來西亞聯邦政府依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奉行三權分立制度,而最高法院作為司法的最高機構,在1988年司法危機前相當獨立,其運作完全不受行政機構以及立法機構的干擾。普遍上被人們認為是司法機構獨立終結的時代是在馬來西亞時任首相馬哈迪於1988年5月革除最高法院主席沙列阿巴斯的職務後開始。此次事件也削弱了馬來西亞司法機構的權力。[1]
Quick Facts 日期, 地點 ...
1988年馬來西亞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 |
日期 | 1988年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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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馬來西亞吉隆坡 |
別名 | 1988年馬來西亞司法危機 |
參與者 | |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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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以來,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前後曾被多次要求對這起司法危機期間其所作出的決定給予解釋和審查。2008年,新上任的法律事務部長再益·易卜拉欣(英語:Zaid Ibrahim)說,聯邦政府必須向那些被解僱的法官公開道歉,並稱聯邦政府在1988年期間所作的決定「不適當」。不久之後,時任首相阿卜杜拉·巴達威將這起司法危機稱為「國家至今從未恢復過的危機」,並宣佈對被解僱和中止的法官給予特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