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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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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運動,又稱一不二價(uniform price)。係專指曾經推行在台灣商品誠實標價運動,後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與《公平交易法》公佈之後走入歷史。 如今在台灣雖仍有推行不二價運動,但多屬於道德自律層面,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因為不二價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之禁止」,第十八條的「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與第十九條的「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故商家多改以「建議售價」標示價格。

釋義

不二價,即商家對其所販賣之商品或服務,以任何可以表示價格的方式公開定價,並拒絕顧客討價還價,寧可不成交也要堅持定價的低利潤銷售策略,過去也曾在香港先施百貨[1]日本松下幸之助松下電器中首創[2]。其優點在於以往漢字文化圈所屬國家的人民,多有討價還價的習慣,而顧客初期在不適應不接受殺價的商家後,會去探詢其他可殺價的同業;但在經過比價後,發覺不二價的商家不見得比可殺價的商家貴,反而會提高顧客的忠誠度與回流率,並且省去了顧客與商家的議價時間;其缺點在於由於價格僵化,反而不利自由競爭市場的發展。

詞源

  1. 後漢書》卷八十三,逸民傳-韓康傳:「韓康字伯休,一名恬休,京兆霸陵人。家世著姓。常采藥名山,賣於長安市,口不二價,三十餘年。」
  2. 三國志》卷十一,魏書,管寧傳「未至,卒於海表」句下裴松之注,引《先賢行狀》:「使遼東強不凌弱,眾不暴寡,商賈之人,市不二價。」
  3. 《孟子滕文公》上:「從許子之道,則市賈不貳,國中無偽。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相若;五穀多寡同,則賈相若;屨大小同,則賈相若。」[3]

台灣的不二價運動

目前可查找到的最早不二價運動起源,有兩種說法。

台北扶輪社

台灣日治時期,由於日本政府嚴格管制商品價格,交易多基於商家與顧客彼此間的信賴原則議定,並未有在商品上標價的行為;1945年二次大戰日本投降,撤出臺灣,1949年國民黨政府敗退來台,施政多以軍事準備反攻大陸為主,加上政府推行法幣改革不當,造成通貨膨脹,當時亦未曾規定商品標價,於是市場商品價格頗為混亂。[4] 1957年,台北扶輪社邀請當時剛成立的台北西區扶輪社,共同舉辦了不二價運動,對參與不二價運動的商家給予扶輪社具名的認證與牌匾加以表揚,一時之間,台北青商會、台北市百貨公會等團體也紛紛加入此運動,後逐漸擴及全台。

蔣介石指示

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網站所載[5],1957年,蔣介石提出了臺灣觀光建設之建議,包括整理風景區環境、修建旅館、改善交通、推行不二價運動等,同時注意各地環境衛生,以吸引外籍旅客及僑民來臺觀光。

高峰期

1966年,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式推行不二價運動,對於不在商品上標價的商店加以處分,最重可勒令停業[6];1969年1月29日,蔣介石主持第九十二次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也明令要推行不二價運動[7];1976年,台灣省政府推行不二價運動競賽要點[8],於每年商人節頒發獎狀給不二價運動優良商家。

解嚴以後

不二價運動的起源,有早期法規不完善,與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乏的時代背景。在推行商品強制標價多年後,台灣陸續制定了《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並依法成立了相關公部門,故不二價運動轉為對商家的道德規範。另一方面,不二價運動是強制商家單向對顧客誠實,並不利於公平交易原則的發展;且在推行時期,由於不二價對於第三手買賣(如拍賣)可能牴觸《民法》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相,故不二價的法律規定最終廢止。

註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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