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
國際金融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界銀行(英語:World Bank,縮寫WB),是為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提供貸款的聯合國系統國際金融機構[2],是聯合國發展集團(UNDG)的成員。
世界銀行的官方目標為消除貧困。根據其有關協定規定(修訂並於1989年2月16日生效),其所有決定都必須旨在推動外商直接投資和國際貿易,以及為資本投資提供便利。[3]
組織架構
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每一會員國各指派一位理事和一位副理事組成,職責如下[4]:
- 核准新會員國。
- 決定股本調整。
- 決定營利分配。
- 決定停止會員國資格。
- 核准協定修正和其他重大問題。
位於理事會之下,負責處理日常業務。由 25 位執行理事組成,其中 5 位由持股最多的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指派,其餘 20 位依照地理區劃分的會員國集團推選。職責如下[4][5][6]:
- 處理行政事務。
- 審核貸款與貸款擔保。
- 審核預算。
- 訂定對會員國的援助策略。
- 制定融資決策。
由執行理事會指派,總管日常業務,是最高行政主管和執行理事會主席。由於美國持股最多,總裁通常由美國提名並由美國公民擔任,目前除了2019年因金墉宣佈辭去職務由保加利亞人格奧爾基耶娃代任外,歷代行長都是美國人,受提名者由執行董事會確認後任期五年,可連任。雖然大多數世行行長都有銀行工作經驗,也存在例外[7][8]。現任世行行長為彭安傑(Ajay Banga),於2023年上任。
總裁下設3位常務理事協助處理業務[4]。
世界銀行歷任行長如下[9]:
姓名 | 在任時間 | 國籍 | 背景 |
---|---|---|---|
尤金·I·邁耶 | 1946–1946 | ![]() |
《華盛頓郵報》出版人、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 |
約翰·J·麥克洛伊 | 1947–1949 | ![]() |
律師、美國戰時副國務卿 |
尤金·R·布萊克 | 1949–1962 | ![]() |
美國大通銀行銀行高級主管、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世界銀行執行董事 |
喬治·D·伍茲 | 1963–1968 | ![]() |
第一波士頓銀行高級主管 |
羅伯特·S·麥克納馬拉 | 1968–1981 | ![]() |
美國國防部長、福特汽車業務高級主管 |
奧爾登·W·克勞森 | 1981–1986 | ![]() |
律師、美國銀行高級主管 |
巴伯·B·科納布爾 | 1986–1991 | ![]() |
紐約州參議員、美國國會議員 |
劉易斯·T·普雷斯頓 | 1991–1995 | ![]() |
摩根大通銀行高級主管 |
詹姆斯·沃爾芬森 | 1995–2005 | ![]() |
澳洲裔歸化美國公民。公司律師、銀行家 |
保羅·沃爾福威茨 | 2005–2007 | ![]() |
美國國防部副部長 |
羅伯特·佐利克 | 2007–2012 | ![]() |
高盛銀行高級主管、常務副國務卿、美國貿易代表 |
金墉 | 2012–2019.2.1 | ![]() |
韓裔美國公民。醫師、健康合作夥伴聯合創始人、達特茅斯學院第17任校長。 |
克里斯塔利娜·格奧爾基耶娃(臨時行長) | 2019 | ![]() |
世界銀行行政總裁 |
戴維·馬爾帕斯 | 2019–2023 | ![]() |
前美國財政部國際事務副部長 |
彭安傑 | 2023 | ![]() |
萬事達卡前執行長 |
附屬機構

世界銀行有五個附屬機構: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統稱「世界銀行集團」[10]。
成立於1960年,專門針對低收入的發展中國家提供無息貸款。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大多集中在農村開發項目與必須長期經營才能產生效益的項目,如教育與人力資源的培養。當受援國的經濟發展程度與借款信用等級符合一般貸款的標準時,便不能再享受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4]。
成立於1956年,專門針對經濟落後會員國的私人企業提供貸款與投資,其貸款利率高於世界銀行。除了貸款以外,國際金融公司也提供技術援助,或直接入股會員國的私人企業,以達到促進會員國經濟發展的目標[4]。
會員國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共有189個會員國,而國際開發協會則有173個會員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會員國也同時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成員,同時也僅有上述國家獲准加入世行旗下的其他組織。[1]
世界銀行全部189個成員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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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會員國有 250 票的基本投票權。
2010年,世界銀行修改了投票權的分配,以增加發展中國家的權益。目前投票權前幾名高的國家為:美國(15.85%)、日本(6.84%)、中國(4.42%)、德國(4.00%)、英國(3.75%)、法國(3.75%)、印度(2.91%)、俄羅斯(2.77%)、沙特阿拉伯(2.77%)和意大利(2.64%)。在這次改革中,中國、韓國、土耳其、墨西哥、新加坡、希臘、巴西、印度和西班牙等國家的投票權有所增加。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投票權有所縮減,同時減少的還有一些如尼日利亞的貧窮國家。美國、俄羅斯和沙特阿拉伯的投票權無變化[12][13]。
重要決議必須有85%的同意票才能通過。美國的投票權為15.85%,也就是說,美國對重要決議擁有「否決權」。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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