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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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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制定,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相關事務的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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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據
正式實施及相關內容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草案)》於1990年6月28日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上通過,並經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正式公佈,自1990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訂。全文總計20條,附有國旗製法說明[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實施修訂,修訂後版本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
1997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旗法》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三中。臨時立法會於同日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為《國旗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後的《國旗法》後,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5]。2021年9月29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6]。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制定時,《國旗法》中已經在其附件三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第5/1999號法律》,為《國旗法》在澳門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23日,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回應記者問題時表示,特區政府將啟動修改國旗、國徽本地法律的工作[7]。2021年7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與《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同時生效[8]。
爭議
2017年7月30日舉行的慶祝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90周年閱兵行列中,中國共產黨黨旗領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9][10]2019年10月1日舉行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大會閱兵式上,也同樣出現黨旗領先於國旗的情況。[11][12]此舉被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13]
但是,亦有人認為,此舉(以及建軍90周年閱兵)是按照《國旗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14]
其後,2020年《國旗法》修訂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旗法》明確規定,擔任過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國家軍委主席、全國政協主席的國家級正職領導人在去世後,應降半旗致哀。然而趙紫陽和華國鋒都曾擔任總理,但他們去世時並沒有降半旗。位居中國國家主席之上的中共中央總書記逝世時也會下半旗致哀,例如1989年逝世的原總書記胡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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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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