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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瓦努阿圖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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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瓦努阿圖共和國於1992年相互承認國家地位、200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僅維持不到一個月即斷交,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瓦努阿圖的相關事務由駐斐濟臺北商務辦事處兼轄。[1][2]
政治

1992年,瑟奇·沃霍爾出任瓦努阿圖外交部長。同年9月,中華民國與瓦努阿圖簽訂《政府間相互承認聯合公報》;事後,中華民國政府稱這是第一次以「相互承認」的方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邦交國建立官方關係[3]:311。
2004年11月3日,瓦努阿圖總理沃霍爾密訪臺北,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陳唐山簽署相互承認與建交公報,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當日於首都維拉港設立中華民國駐瓦努阿圖共和國大使館(暫設於艾美酒店內)。[4]17日,瓦努阿圖政府以書面同意升起中華民國國旗。[5]
2004年11月10日、18日,瓦努阿圖內閣兩度撤銷與中華民國的建交公報。12月10日,瓦努阿圖議會對沃霍爾提出不信任案,最後決定罷免沃霍爾的總理職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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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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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在該國機場辦理落地簽證入境瓦努阿圖,停留最多30天。[8][9]
持有瓦努阿圖護照的瓦努阿圖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0][11]
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7月19日):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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