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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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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人員之一,主持並領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工作。該秘書長職務常由一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任。

歷史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1975年憲法沒有提到秘書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改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規定,1982年憲法對此未作修改[1][2][3][4]

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雖然規定了秘書長,但沒有規定其職權。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首次在憲法中規定了秘書長的職權[4]

選舉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5]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第二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6]

職權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並和委員長、副委員長共同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7]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由秘書長領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5]。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延續了這一規定[6]

歷屆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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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5]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6]

歷屆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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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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