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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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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英語: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s for the Disabled),也簡稱身障特考,是指由中華民國考選部為身心障礙者所專門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1996年7月考選部首次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簡稱殘障特考;1998年改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年滿65歲即不得擔任公務人員。身障特考屬於一般性類科考試,不須實施體格檢查,其考試等別分為二等、三等、四等和五等4種。

權益維護措施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曾於2013年1月10日修正發布,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權益維護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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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因應108年課綱上路,較難符合一個組織身障者佔比至少需達3%的規範,勞動部表示此時可以考慮開設身障特考名額、媒合身障者從事行政職缺或採多校共聘來解決[2]。
紀錄
相關爭議
參考資料
參考書籍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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