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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華 (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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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劉氏曾經在北京市勞動局、勞動部、北京市西城區任職,1998年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北京奧運會的基建工作,基本建設,國土房管等。2006年6月11日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傳聞有經濟問題,並生活腐敗。郭文貴親口承認他為扳倒劉提供了錄像帶[2]。
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志華單獨或與情婦王建瑞共同受賄近7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3]劉志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9年1月2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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