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創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創制權是一種政治理論,由孫中山於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的人民固有權利。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通過後由政府執行,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與提案。在孫中山原始演講中,並沒有清楚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1],在中華民國法律中有《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明確使用創制權,但由於《憲法》中有關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因此現行法令以公民投票法為主來行使創制、複決權。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理論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跟創制權成對出現的,是複決權。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3]。
創制、複決二權,理念來自於瑞士所採行的直接民主[4],他的參考書籍為《全民政治》(Government by All the People: or, The initiative, the referendum, and the recall as instruments of democracy)[1]。因此,推測他所說的創制,即是倡議的漢譯,這個假說是合理的。
在議會制中,民意機關擁有法律同意權,可以提出、通過、否決以及修改法律。但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提到立法同意的過程,因為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治權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5]。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6]。在三民主義的設計中,一般性的法律制定,都交由政府專門人員來制定,不經過議會同意;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但在中央層級,人民不能直接進行創制,但人民可以間接透過國民大會,制定不足的法律(創制),以及否決不想要的法律(複決)[7]。因此,創制、複決兩權,並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後公民投票決定通過與否。在中央層級,它仍是一種間接民主形式。
這個設計主要來自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制中,議會權力過大,控制行政機關,是一種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主張將監察權與立法權由民選議會獨立出來,由專家行使,不由人民透過議會決定[8][9]。
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權能區分等理論,李鴻禧等人認為這部份接近於民主集中制[10][11][12][13]。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與其學生宮澤俊義,反對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區分,認為政權與治權都應該屬於人民[14],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削弱了民主制度。司徒一認為,李鴻禧誤讀了五權憲法,國民大會實則為實行代表制民主的機關,對代議制政府作出制衡,與民主集中制毫無關係;美濃部達吉與宮澤俊義沒有弄清楚權能區分的含義就加以攻擊,缺乏學術嚴謹性。[15]
Remove ads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中華民國國民創制權。2003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為創制權提供法源依據。第二條中,規定公民投票適用於:
-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 法律之複決。
- 立法原則之創制。
-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 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