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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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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盧森堡妥協案催生出有效多數表決制,授予各國在討論「重大國家利益」的話題時,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一般情況下,條約只需要絕對多數即可通過,但如果一個成員國提出該話題事關其重大國家利益,理事會成員則必須尋求創造一個所有成員都一致同意的解決方案。 但是盧森堡妥協案並沒有說明如果無法找到一個一致同意的解決方案,委員會應該怎麼做,妥協案假設委員會一般會按照常規程序繼續工作。[2] 戴高樂對此案不滿意,因為有效多數表決制令人口較少的國家擁有了不對等的投票權。[3]
盧森堡妥協限制了委員會。 因為任何成員國都可以用「重大國家利益」的理由行使一票否決權,委員會便不太有動力推動立法,不願意討論有爭議性的話題或深入的改革。[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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