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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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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在古羅馬是一種公認的社會文化,在極盛時期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在許多文學、藝術、和詩歌中。古羅馬的同性戀文化最初發展於羅馬共和國時期,但受到社會普遍的譴責,被認為是古希臘傳至的風氣;而到羅馬帝國時期則轉變成流行的社會文化。

這種同性戀文化在拉丁文或古希臘文中所代表的含意與現代同性戀的觀點並不相同,因為前者還代表友情、尊敬和雙性戀。[1]
此外,羅馬公民可以隨時進入非公民男性、男奴、男孩、閹人或男妓來滿足自己的性慾,與對象為年輕女奴、妾侍和妓女時的情形並無差異,但上層階級絕對不會允許他人進入自己,無論對方的年齡或階層高低與否。在男性性行為中,他必須扮演主導的角色[2]。羅馬社會對此存在一種嚴格的分別,即:主動方(和男、女兩性性交)與被動方(被視為具順從性、類似女性的一方)。事實上,這個道德準則是為違對尤利烏斯·凱撒而設;凱撒由於據傳在與比提尼亞國王的性行為中處於被動地位,而被羅馬社會大肆議論[3]。然而,許多上層階級的人民並無視於扮演被動角色的負面評論,其中著名的例子包括羅馬皇帝尼祿和埃拉伽巴路斯。
古羅馬的同性戀文化亦十分豐富,包括文學、藝術與詩歌等形式。古羅馬詩人馬庫斯·瓦勒里烏斯·馬提亞利斯(馬提雅爾)創作的諷刺短詩和詩歌,便以虛構第一人稱筆法描繪透過肛門和陰道的性交,以及接受來自男女兩性的口交[3]。
哈德良是羅馬帝國最著名的同性戀皇帝[4]。他出生於伊斯帕尼亞,西元117年至138年間在位,戀人是美少年安提諾烏斯。安提諾烏斯意外在尼羅河落水而死後,哈德良將他神化,並在埃及以安提諾烏斯為名建立了安提諾波利斯市以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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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在羅馬共和國初期,與同性性關係有關的法律為斯堪提尼亞法(Lex Scantinia),大約在公元前一世紀或前二世紀通過。該法的文本已經佚失不傳,所以有關記載來自於其他非法律文獻的引用[5]。
一般認為該法是用於懲罰那些侵犯自由民青年的性犯罪者;偶爾也適用於檢舉那些願意在同性關係中作為被動者的男性公民(羅馬人認為在同性關係中充當被動者是喪失男子氣概的表現,並予以譴責),對這些人的懲罰是死刑還是罰款並不十分清楚。對於一個成年男性羅馬公民而言,只要他的伴侶是男妓,奴隸或喪失榮譽者(infamis)等其他失去公民資格的人,那麼他自願地參與到同性關係被認為是自然和可被接受的。[6]
受到古希臘文化的影響,羅馬共和國中後期的社會已經開始接受同性性關係,但與古希臘同性戀的方式不同。這個時期是由「支配者」與「奴隸」的關係組成[1],男性羅馬市民可以隨時與奴隸或僕人發生性行為來滿足自己的性慾,且不用受到法律限制。而這些奴隸和僕人常會被嘲弄為「孌童」(catamitus)。[7][8]
在羅馬帝國時期,特定型態的同性性關係(成年男性羅馬公民,只要他的伴侶是男妓,奴隸或喪失榮譽者(infamis)等其他失去公民資格的人,那麼他自願地參與到同性關係可為古羅馬社會接受)被社會廣泛接受[9]。在2世紀琉善就提到了女性之間的同性關係,稱之為「Lesbos」,這源自女性古希臘抒情詩人萊斯博斯島(Lesbos)的莎孚:「據說萊斯博斯島上有一些女人,外表像男人,但她們不想為了男人而放棄這種關係。相反,她們像男人一樣與女人交往。」[10]
隨着基督教在羅馬帝國的影響力日益增強,羅馬人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改變了。4世紀末帝國合法化(312年米蘭敕令)及定基督教為國教(380年薩洛尼卡敕令)後,被動(攻受的受方)肛交的男性會被處以火刑。[11]根據《狄奧多西法典》,「男人像女人一樣交媾」會「死於劍下」。[12] 到了6世紀,在查士丁尼一世統治時期,關於男男性行為的法律和道德論述開始明顯帶有亞伯拉罕宗教的色彩[13]:「所有男男性行為,無論主動還是被動,無論伴侶是誰,都被宣布違背自然,並處以死刑。」[14]在542年和559年左右發生的一系列天災之後,男男性行為被認為是上帝憤怒的原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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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相關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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