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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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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倫理是應用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專門處理媒體領域的特定倫理原則與規範,其範疇涵蓋廣播、電影、戲劇、美術及互聯網等傳播形式。這一領域涉及諸多極具爭議的議題,從戰地新聞報道到班尼頓廣告活動皆在其列。
媒體倫理倡導並捍衛諸如普世生命尊重、法治精神與程序合法性等核心價值觀[1]。它着重探討媒體應如何合乎倫理地運用公眾提供的文字與圖像素材,並對相關道德問題作出界定與回應。
目前關於互聯網如何具體影響網絡新聞媒體倫理的研究文獻尚顯不足,這種現狀使得建立普適性媒體倫理準則的構想面臨挑戰[2]。
媒體倫理發展歷程
信息倫理領域的研究與著述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興起[3]。該時期的代表人物包括:羅伯特·豪普特曼(其研究聚焦於審查制度、私隱保護、信息獲取權、館藏建設平衡、版權問題、合理使用原則及倫理準則);拉斐爾·卡普羅、芭芭拉·科斯特雷夫斯基與查爾斯·奧本海姆(合著《信息科學倫理》一文,探討信息保密性、向客戶或消費者提供信息時的偏見、在線供應商數據質量等議題)[3]。
至20世紀90年代,「信息倫理(information ethics)」這一術語開始受到美國多所高校計算機科學與信息學系的系統研究[3]。
90年代末期,學界相繼出版了多部重要教材,包括理查德·塞弗森的《信息倫理原則》、瑪莎·庫克·伍德伯里的《計算機與信息倫理》,以及黛博拉·約翰遜的《計算機倫理學》等[3]。
媒體倫理的範疇界定
儘管媒體倫理的確切定義難以框定,但威廉·H·畢肖普將其闡釋為「基於群體既明示標準而形成的個人道德行為準則,而該標準本身又是個體價值觀的集合體現」[4]。媒體倫理可界定為適用於大眾傳媒行為、角色與內容的道德原則與價值體系,具體涵蓋新聞倫理規範與營銷倫理範疇,同時也是關注該議題的研究領域。
在新聞報道層面,其涉及公正性、客觀性、平衡報道、偏見規避、私隱保護與公共利益等核心議題。更廣泛的範疇還包括:社會成見刻畫、品味與得體性、淫穢內容界定、言論自由邊界、植入式廣告等商業行為,以及誹謗等法律問題。在制度層面,則囊括媒體所有權與控制權、商業化轉型、行業問責機制、傳媒與政治體系關係、監管(如內容審查)與放鬆管制引發的系列爭議。
(主條目:新聞倫理)
在康城電影節上,攝影師們簇擁着一位女明星進行拍攝。
新聞倫理是媒體倫理體系中界定最為清晰的分支領域,這主要得益於其在新聞學院課程中的常態化教學。該範疇常主導媒體倫理討論,有時幾乎形成對其他領域的排他性關注[5]。其核心議題包括:
- 新聞操縱:新聞既可能成為操縱工具,也可能被外力操縱。政府與企業均可能試圖影響新聞媒體——前者通過審查制度,後者則藉助股權控制。操縱手段往往微妙多樣,既存在主動策劃也不乏被動形成,被操縱方甚至可能對此毫無察覺。
- 真實性原則:真實性的追求常與其它價值觀念產生衝突。
- 公共利益考量:披露軍事機密及其他政府敏感信息可能違背公共利益,即便所述內容屬實。但公共利益本身是一個難以精準界定的概念。
- 私隱權邊界:公眾人物生活的煽情細節構成眾多媒體的核心內容,但信息真實性並不自動構成公開理由。私隱權作為法定權利,常與言論自由產生衝突。參見:狗仔隊。
- 虛構與真實的博弈:虛構作為娛樂內容的重要元素,是媒體產品的合法組成部分。然而當新聞報道混淆真實與虛構時,便會引發倫理困境。
- 審美分寸把握:報道戰爭與災難的攝影記者常面臨震撼受眾的場景抉擇。例如,人體殘骸往往未經遮蔽便直接呈現。這裏的倫理困境在於:為了真實完整地報道真相,應在多大程度上衝擊受眾的心理承受力。參見:攝影記者。
- 法律衝突:新聞職業道德常在與法律交匯處產生矛盾,如保密消息源的保護問題。同時存在另一重爭議:為獲取新聞而突破法律限制的倫理邊界何在?例如臥底記者可能涉及欺詐、非法侵入等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行為。參見:隱性採訪、調查報導。
國際知名記者與學者史蒂文·J·A·沃德將新聞倫理界定為「對言論自由權利的負責任運用」。沃德指出:「只有當新聞從業者共同承諾負責任地行使出版權力時,媒體倫理才能真正存在。」[6]儘管由於各國文化與價值觀的差異難以確立統一標準,但網絡新聞倫理對報道內容的真實性與可信度至關重要[7]。在當今數字時代,隨着多重新技術的湧現與信息獲取渠道的普及,記者對"重要新聞"的定義權正在減弱。當下網絡新聞工作者需要引導受眾在信息洪流中構建認知框架[8]。
互聯網的出現既重塑了網絡記者群體的倫理議題,也改變了使用網絡資源的傳統媒體從業者面臨的道德困境[2]。儘管部分記者仍恪守傳統新聞倫理準則,但許多從業者認為:由於缺乏專門針對網絡倫理的共識性規範,以及相關領域研究文獻的不足,數字環境正在給新聞行業帶來新的威脅[2]。
網絡新聞倫理的核心議題包括:商業壓力、內容準確性與可信度(含超連結使用規範)、事實核查機制、行業監管、私隱保護及新聞採集方式等[2]。需要強調的是,相關倫理問題不僅涉及記者個體行為,更關乎信息發布機構的全流程決策。這引發了對機構公共倫理責任的深層思考:為搶佔時效而未經充分核實即發布報道,是否構成對公眾信任的背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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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媒體領域的倫理議題主要包括:
- 暴力與色情描繪及粗俗語言:該領域普遍存在倫理規範與立法約束,多數媒體(如電影、電子遊戲)需接受分級審查與機構監管。全球監管體系詳細指南可參閱電影分級制度。
- 軟新聞與名人八卦:隨着紙質媒體式微,記者開始大量報道"名人八卦"等軟新聞。這類報道的泛濫使公眾產生依賴。據奧爾登·韋特研究,多數人雖意識到此類報道存在倫理缺陷,但信息獲取能力較弱的群體易將其視為完全真實。[9]
- 植入式廣告:將品牌產品嵌入娛樂內容已成為日益普遍的營銷策略。媒體製作方通過展示品牌產品獲取高額報酬。這種存在爭議的做法目前缺乏有效監管(詳見植入式廣告專題)。
- 廣告宣傳手法:現代新聞業中普遍存在吸引眼球與說服性廣告。研究發現這類廣告手段可能扭曲受眾對真實性與虛假信息的判斷。[9]
- 刻板印象:廣告與娛樂媒體大量使用刻板印象,可能對受眾自我認知產生負面影響或助長不良社會行為。關於男性、富裕階層及族群的模式化描繪是主要爭議領域。
- 媒體中的女性形象:娛樂媒體常通過物化女性身體進行剝削,使女性身體被買賣的概念常態化。媒體機構慣常使用女性身體影像來沖淡日常負面新聞的影響。[9]
- 審美尺度與社會禁忌:娛樂媒體常以藝術與娛樂之名挑戰價值標準。當被摒棄的規範涉及重要道德價值時,便引發倫理爭議。參見:透納獎、淫穢內容、言論自由、美學。
- 內容篡改問題:新聞界普遍認同在保持原意前提下可對圖像進行裁剪或編輯錄音。然而幾乎全體新聞從業者都認為使用AI生成圖像或深度偽造製造虛假事件違背倫理。爭議焦點在於新聞工作者為增強報道效果可採用的修飾尺度,例如調整天空色彩是否合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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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媒體與政府之間存在着特殊關係。儘管新聞自由可能被載入憲法並具有明確的法律界定與保障,但記者個體如何行使這種自由卻取決於個人選擇與職業道德。現代民主政府的運行依賴於數百人代表數百萬人的治理模式。要確保代表們恪守問責制、政府運作保持透明度,就必須建立與選民之間的有效溝通渠道。如今這些渠道主要依託大眾媒體構建,以至於若新聞自由消失,政治問責體系也將隨之崩塌。在這一領域,媒體倫理與公民權利及政治議題相互交織。相關問題包括:
媒體誠信指媒體機構服務於公共利益與民主進程的能力,使其能夠抵禦媒體系統內的制度性腐敗、影響力交易、利益衝突及政治庇護主義。[12]媒體誠信涵蓋以下特質:
該概念最初為東南歐地區媒體體系設計[13],源自"東南歐媒體觀察站"項目——該項目匯聚了東南歐媒體專業網絡(SEENPM)成員機構。
廣播從業者與新聞工作者同樣需遵守職業道德準則。但作為語音傳播媒介,電台主持人及DJ在引導聽眾方面需遵循特殊規範。時間壓縮技術(又稱"現金壓縮法")是主持人為增加廣告時段採取的常用手段:通過不易察覺地加速直播或錄播內容,為額外30秒廣告創造空間,從而提升廣播機構的廣告收益。[10]
紐約廣播電台WABC曾在《拉什·林堡秀》中運用此技術。林堡本人對此並不知情,發現後通過直播公開表達不滿並向聽眾致歉。
數字新聞媒體涵蓋網絡新聞、博客、數字新聞攝影、公民新聞及社交媒體[14]。該領域主要探討新聞業應如何運用"新媒體"進行內容傳播,包括如何處理用戶提供的文字與圖像素材。
新型圖像技術催生了新的倫理挑戰。如今公眾能通過智能手機等便捷設備快速拍攝照片與視頻,不僅能收集信息還可進行編輯處理。這種集便捷採集、傳輸與篡改功能於一身的技術,對基於非數字影像傳播的傳統新聞攝影原則構成了衝擊。[14]
核心問題在於:新聞機構難以輕信輕易獲取的圖像素材,同時圖像編輯的界限也日趨模糊。判定圖像處理的合理邊界既複雜又困難,建立負責任的影像製作準則及相關倫理規範仍是懸而未決的難題。
制定全球媒體倫理準則的嘗試
過去二十年間,歐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亞洲地區開展了眾多區域性討論,旨在為信息社會建立普適性倫理準則[15]。制定全球媒體倫理準則的核心難點在於: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倫理原則難以達成共識[15],且此類準則可能因各地道德與法律標準的差異而產生不同解讀。[15]
自1997年舉辦首屆信息倫理大會起,全球信息社會的倫理維度始終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議程。該峰會旨在激發關於信息社會倫理範疇的討論。隨後在1998年與2000年召開的會議中,來自教育、科學及文化等多元領域的專家共同探討了全球媒體與信息的倫理維度。[15]
2004年,國際信息倫理中心在德國卡爾斯魯厄組織了首屆信息倫理國際研討會[15]。來自計算機科學、信息科學、媒體研究與經濟學等不同學科背景的全球專家齊聚一堂,從倫理與跨文化雙重視角對互聯網進行了深入探討。[15]
媒體倫理的具體情境
隨着技術進步,媒體已深刻影響公職人員的行為模式。電視對立法程序的持續報道,能比以往更快速地揭露政府運作中的不公正裁決。在媒體倫理中,"真相傳達"具有核心地位——任何違背真相的行為均構成欺騙。媒體呈現的印刷或影像內容均被視為原始記錄,當報道中呈現公職人員的言論時,這些內容即代表官員本人的原始"真實"表述。
當價值觀存在文化差異時,關鍵問題在於應根據特定文化價值觀在多大程度上調整行為準則。以下兩個媒體倫理領域的爭議案例:
- 谷歌在中國實行的自我審查機制
- 丹麥《日德蘭郵報》穆罕默德漫畫事件及其引發的全球爭議
媒體倫理的元問題
媒體倫理的一個理論問題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僅是應用倫理學的分支領域,除案例差異外是否具有獨特理論價值。應用倫理學最古老的分支是醫學倫理與商業倫理。媒體倫理除提供新穎案例外,是否具有理論獨創性?
私隱權與誠信問題在醫學倫理文獻中已有廣泛探討,避害原則亦然。媒體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之間的權衡在商業倫理(及醫學倫理、環境倫理)領域也已充分討論。
言論自由與審美價值(品味)問題主要歸屬於媒體倫理範疇。但真正使其成為獨立領域的還有以下特質:
數字內容中的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已成為媒體數字內容創作的重要力量,能夠自主生成文本與圖像。這類工具使用戶可快速生成視覺內容與文字,由此催生了對源數據偏見、錯誤信息及操縱性內容的倫理隱憂。AI系統所採用的算法往往傾向於製造具有吸引力和病毒式傳播潛質的內容,這助長了誤導性與不實信息的擴散。這些問題凸顯了建立媒體人工智能倫理框架的重要性。當AI生成內容向公眾傳播錯誤信息與偏見時,責任歸屬存在模糊地帶[16]。社交媒體的運作機制加劇了這些隱患——平台為獲得大量關注者提供經濟回報與社會認可,導致內容創作者更頻繁地傳播未經核查的主觀信息。
參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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