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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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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婚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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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婚姻法案》(英語:Respect for Marriage Act / 簡稱RFMAH.R. 8404S. 4556)是美國國會的兩黨法案;[1] 旨在廢除《捍衛婚姻法案》,要求美國聯邦政府承認美國同性婚姻異族通婚英語Interracial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有效性,並保護宗教自由。該法案最初的版本於2009年得到了前共和黨眾議員鮑勃·巴爾英語Bob Barr的支持,他是《捍衛婚姻法案》的最初提案人之一;同時也在當時得到了前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的支持,他於1996年簽署批准了《捍衛婚姻法案》。[2] 奧巴馬政府也支持《尊重婚姻法案》。[3] 法案最初版提案已在前幾屆的國會會期中被提出,而另一個版本提案則於2015年1月在第114屆美國國會的眾議院與參議院被同時提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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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中裁定,依據第14修正案,美國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5] 該判決使得《捍衛婚姻法案》的最後剩餘條款無法執行,並實質上使得《尊重婚姻法案》成為一部實際上的聯邦法律。但是,美國同性婚姻的未來卻在2022年再度遭到質疑。保守派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士在「多布斯訴積遜婦女健康組織案」中發表了同意意見書,並在意見書中認為最高法院「應當重新考慮」「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的判決。[6][7][8] 可如果《尊重婚姻法案》獲得通過,那《捍衛婚姻法案》將被正式廢除並同時要求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異族通婚,並會將「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及1967年「洛文訴維珍尼亞州案英語Loving v. Virginia」中的部分判詞編纂進《美國法典》。[9] 2022年7月,《尊重婚姻法案》被重新提交給國會,其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增加了對異族通婚的保護。[10] 2022年7月19日,該法案在眾議院得到兩黨投票通過。[11] 威斯康星州參議員譚美·鮑德溫在2022年11月14日宣布,民主黨共和黨已經達成兩黨協議,他們預計在參議院內可以獲得60票以打破冗長辯論對立法議程的阻擾。[12] 最終參議院在11月16日以「62票比37票」通過一項辯論終結動議;對動議投反對票的參議員絕大多數是來自大草原地區南方地區的共和黨人。[13] 11月29日,參議院以「61票比36票」通過了該法案。[14] 大部分美國人英語Public opin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n the United States都支持同性婚姻;而異族通婚則得到普遍支持。[15][16]

法案的最終版本分裂了美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宗教團體。[17] 它得到了一些福音主義基督徒的支持,他們認為這是LGBT伴侶權利宗教自由之間的適當妥協,[18]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對此也持相似觀點;[19] 但由於法案對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英語United State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Bishops美南浸信會的有關性別信仰的不認同而遭致它們的強烈反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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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直到1996年,美國聯邦政府基於聯邦立法的目的而在習慣上承認在任何州合法舉行的婚姻。[20] 在一場旨在使夏威夷州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訟失敗後,美國國會通過了《捍衛婚姻法案》;該法案其中的一部分內容禁止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20][21]

法案內容

眾議院版本

《尊重婚姻法案》(H.R. 8404)於2022年7月18日在眾議院提出,內容如下:[22]

參議院版本

2022年11月29日,參議院以「61票比39票」的結果通過了經修訂後的法案,其中增加了兩個部分並做了一些修改。[22] 修改後的法案將交回眾議院進行最終的批准。

法律選擇

除了廢除《捍衛婚姻法案》之外,《尊重婚姻法案》還將為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一種測試某婚姻是否對聯邦目的有效的方法,這種法律窘境被稱為「法律選擇英語Choice of law」。預計聯邦法院及行政官員需要確定在一個州有效而在另一個州無效的婚姻是否對聯邦目的有效;亦或者在外國有效但並沒有得到美國國內每個州都承認的婚姻也是否對聯邦目的有效。針對這兩個問題,該法案提出了兩種測試方法。如果某婚姻在美國某州舉行且在該州有效,那該婚姻亦可得到聯邦承認;或如果該婚姻在美國境外任何地方舉行且在美國國內至少一個州有效,那該婚姻也可得到聯邦承認。[23]

有法律學者對用《尊重婚姻法案》是否是解決該問題的適當方法存在爭議。支持《捍衛婚姻法案》的法律教授林恩·沃德爾英語Lynn Wardle寫道:「(該法案)實質上有偏見,以規避不允許或不承認同性婚姻州的政策」並「違反了聯邦主義」。[24] 支持原典主義的憲法學者威廉·鮑德英語William Baude則贊同《尊重婚姻法案》,他主張,法律選擇的優先度是婚姻舉行地高於已婚配偶住所,這是因為已婚配偶住所更容易變更,而依據婚姻舉行地選擇法律則可「促進可預測性和穩定性」。[23]

法律學家伊拉·索明英語Ilya Somin則認為法案的第三章比第四章更容易在司法系統中出現合憲性問題;但他同時表示法案有一個可分割性條款來規避某部分違憲而導致整個法案違憲的問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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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第111屆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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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里·納德勒眾議員宣布提案《2009年尊重婚姻法案》。

《2009年尊重婚姻法案》由眾議員傑里·納德勒於2009年9月15日提案,該法案得到了120名眾議員的連署。[25]

第112屆國會

第113屆國會

第114屆國會

第117屆國會

立法歷史

更多資訊 國會屆次, 法案短題 ...

公共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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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與反對方

支持方

反對方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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