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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公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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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公爵(英語:Duke of Cornwall),或譯康瓦爾公爵,為英格蘭貴族中一公爵爵位,傳統由英格蘭王國皇儲所持。康和公國為英格蘭的第一個公國,於1337年依據一皇家特許狀設立。[1]現任為查理斯三世之長子威廉王子。其妻子嘉芙蓮則爲現任康和公爵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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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説
部分中世紀英國傳說,如萬茂的謝菲在1136年編著的不列顛諸王史等,均宣稱康和的首位統治者為康林紐斯,是傳説中首任不列顛國王特洛伊的布魯圖斯之盟友。及後大部分不列顛和亞瑟王傳說均將康和公爵描述成不列顛至高王的盟友或守護者。亞瑟王傳說中尤瑟王便因迷戀康和公爵格洛斯之妻伊格賴因,而使計除去格洛斯,後迎娶伊格賴因為皇后;他們的私生子便是亞瑟王。
歷史
現在的康和郡及德雲郡一帶在後羅馬時代為頓諾尼亞王國的一部分。隨着韋息士王國向西擴張,原由凱爾特布立吞人定居的康和逐漸併入韋息士王國境內。諾曼征服後征服者威廉在1066年廢黜最後一名頓諾尼亞國王,並改封轄下貴族為康和伯爵。
1337年愛德華三世封其長子黑太子愛德華為康和公爵,[2]並在黑太子死後於1376年再封黑太子之子李察(即日後的李察二世)為康和公爵。康和公爵是英格蘭王國第一個設立的公爵爵位。[3]
繼承方式
依照1337年3月17日設立爵位時的特許狀,康和公爵及公國財產只可由國君在世長子暨儲君所持有,除非經由立法授權將公國財產轉讓給他人。[1] 1606年前國君並未完全遵守該規則(譬如伊利沙伯一世就曾經將屬公國財產的幾處莊園隨意賞賜給他人),直至1606年的訴訟(The Prince's Case)民事訴訟法院才確立特許狀列明之繼承方式不可被違反。[4]
康和公爵只可由君主長子所持有。倘若公爵逝世,爵位則與皇位合併,並不會傳至公爵後代。[1]如果公爵逝世時並無子嗣,爵位則傳至君主在世的最年長兒子。基於這些準則,只有君主之子可能成為康和公爵,如果君主之孫是皇位繼承人,他也不能繼承公爵爵位。君主一般會將皇儲封為威爾斯親王,該頭銜並不如康和公爵一樣只限於君主長子。例如佐治三世在繼承皇位前只為威爾斯親王,但不是康和公爵,因為他是佐治二世之孫。而愛德華七世在登基時,長子亞厘畢·域陀王子已逝及無嗣,故次子佐治五世在尚未繼承皇位之前成為康和公爵。因此,皇儲登基時可以只擁有威爾斯親王之頭銜,但無康和公爵之爵位。
同樣,由於公爵爵位不能由女性繼承,女繼承人(無論是推定繼承人還是按照《2013年皇位繼承法》所定之女皇儲[5])並不會是康和公爵。
如果君主並無合法兒子,或皇位繼承人非君主之子,康和公國之財產會改由君主持有,直至君主有合法兒子,或是有兒子的新君登基後再交由新任公爵管理。
占士二世之子占士·法蘭西斯·愛德華·史超域在1688年出生時即自動為康和公爵。儘管占士二世因光榮革命被被廢黜,占士之爵位並未因此被廢,而是因爲他宣稱擁有皇位,國會才在1702年3月2日以叛國為由褫奪其公民權及爵位。[3]而占士黨則認爲公爵爵位已在1701年占士二世去世後與皇位合併。
公爵權力
康和公國在英格蘭擁有約13.5萬英畝(或約550 km²)的土地,[6]有約一半位在德雲郡南部的達特穆爾高地。康和公爵擁有的特權包括任命康和郡高級治安官(其他郡的高級治安官由君主任命),以及有權支配康和境內之無主財物(其他地方的無主財物歸君主所有)。[7][8]公國在2013年有約1900萬英鎊的收入,並自願就該收入繳交所得稅。[9]
並指特許狀是爲了定義太子身爲康和公爵可擁有之財產及權利。特許狀亦列明這些財產可被愛德華及其繼承人。
2011年前,如果公爵爵位懸空,公國收入會交予君主支配。但在《2011年君主撥款法》通過後,皇位繼承人將可支配公國收入,並不需同時為康和公爵。如果皇位繼承人尚未成年,他可獲得公國收入的一成,其餘則交給君主(政府給與的君主撥款也會相應減少)。[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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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章

康和公爵紋章的描述為:黑底,上為十五個金盤(bezant)分成五排,由頂至低每排分別有五、四、三、二、一個金盤。[12]此紋章現用作威爾斯親王的個人徽章,在威爾斯親王的紋章下方與其他徽章並列。
康和公爵在十五世紀後期開始採用此盾紋,其圖案來自康和伯爵李察的個人紋章。盾紋中的金盤代表豌豆。李察除了是康和伯爵外亦爲普瓦圖伯爵,而法文中普瓦圖(Poitou,發音:[pwatu])的讀音與豌豆(Pois,發音:[pwɑ])相似。[13]
1968年6月21日發出的皇室制誥在盾紋外加上皇儲冠冕、持盾者和銘言。持盾者為兩隻康和山鴉,各自支撐著一根鴕鳥羽毛。銘言為「Houmont」,意爲「寬宏大量」,為黑太子愛德華的個人銘言。[14][15]
康和公爵(1337年創設)
因國君長子之身分而獲封的康和公爵一般被視作擁有同一個爵位。下表列出歷代康和公爵,及其同時所持的其他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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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公爵(1376年創設)
愛德華三世在儲君康和公爵黑太子愛德華去世後於1376年再封黑太子之子李察為康和公爵。由於爵位封於國君之孫(而非國君長子),1376年的冊封為一新爵位,而非重封1337年所設之爵位。當李察在1377年登基為李察二世後,此爵位與皇位合併,不復存在。
其他爵位:威爾斯親王及車士打伯爵(1537年)
- 第一代康和公爵波爾多的李察(1367年-1400年)
康和公爵(1460年創設)
當約克公爵李察在玫瑰戰爭初期向英格蘭國會提出取代亨利六世為英格蘭國王時,國會在1460年10月25日於調解法案中決定將李察立為儲君,並排除亨利之子愛德華之繼承權。亨利及後被迫於同年10月31日加封李察為威爾斯親王及車士打伯爵、康和公爵和英格蘭護國公。由於李察並非亨利之子,1460年的冊封為一新爵位,與1337年冊封的爵位無關。李察在1460年12月30日的域菲路戰役中陣亡,爵位亦因而不復存在。
其他爵位及頭銜:英格蘭護國公、威爾斯親王及車士打伯爵(1460年,參見調解法案);約克公爵(1385年)、歐斯特伯爵(1264年)、馬奇伯爵(1328年)、劍橋伯爵(1414年,爵位於1426年獲恢復)、威格莫爾的莫蒂默男爵(1331年)
- 英格蘭護國公、第六代威爾斯親王、第一代康和公爵、第三代約克公爵、第六代車士打伯爵約克的李察(1411年-1460年)
參見
備註
參考資料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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