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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臨時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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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臨時約法》是1912年2月由廣西省參議院參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精神制定的省級憲法性文件。該法共7章58條,確立了人民居住、遷徙、集會結社等民主權利,規定都督由民選產生且任期不超過兩屆,構建了議會立法監督、政務司行政、法院獨立審判的三權分立體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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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1911年辛亥革命中,廣西於11月宣布獨立,並成立軍政府。為確立地方治理體系,1912年2月廣西議院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框架下啟動立法程序,歷時二十餘天完成草案編制與審議工作。最終由廣西軍政府於2月25日正式頒布,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繼湖北省(鄂州約法)後第二個頒布省級基本法的地區[2]。
內容
《廣西臨時約法》規定由都督、政務司、議會與法院構成廣西省政府架構。在人民權利與義務部分,列舉平等、居住遷徙、言論出版與集會結社、身體與住宅不受非法侵擾、營業與財產、宗教、通信秘密、訴訟與請願、任官與選舉,以及納稅與當兵等,並允於法律框架內因公益或治安之需予以限制。
廣西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統攬政務並統帥軍隊,得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必要時發布「代法律之制令」及宣告戒嚴,但多須與政務司連署、受議會監督或事後追認。政務司各司長受都督任命,負責行政與預算、公債等提案並連署命令。
廣西議會由人民選出,行使立法、預決算、彈劾、質問與受理請願等職權,會議原則公開,議員享言論與人身豁免。法院獨立審判,法官非依法不得免職,高等法院長官任命須經議會同意。附則規定,約法之修改須經議會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另組「約法改正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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