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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捷克)
捷克的行政区划单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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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捷克語:okres),或譯作區[註 1],是捷克的領土區劃單位,之前為二級行政區,位於州之下。2003年其行政管理功能被廢除,但依然作為統計單位和一些政府部門的功能區劃單位而存在。其行政管轄權力轉移至一些指定的市鎮。截至2022年捷克共有76個縣[1]。

設立
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重新劃分為區,當時並沒有參照傳統區劃及各地之間的關係。捷克獨立後劃分為75個縣(區);1996年耶塞尼克縣從順佩爾克縣分離出來。有三個縣只包括法定城市:布爾諾、俄斯特拉發及柏辛,它們在1971年時獲得縣的地位;俄斯特拉發縣和柏辛縣後來擴展了。首都布拉格具有特別的地位,其同時具有州及市鎮的地位,並不屬於任何縣,但其十個市轄區(obvody)曾經在某種程度上等同於縣(區)。
擴權市鎮
2003年1月生效的改革用205個擴權市鎮行政區(správní obvody obcí s rozšířenou působností,縮寫為「SO ORP」)取代了縣。這些行政區也稱為三級市鎮,或非正式地稱為「小縣」。具有擴權的市鎮行使原先縣政府的大部分行政功能。原有的縣份作為統計單位和某些中央政府部門的行政中心繼續存在,特別是作為法院、警察和檔案管理的區劃單位。
2007年縣的邊界作為稍微變動,119個市鎮被劃分至別的縣份[2]。2021年執行了另一項改革,有18個市鎮劃至別的縣份或別的擴權市鎮行政區[3]。
2021年改革後,擴權市鎮行政區的邊界跟原縣份的邊界一致,唯一由法律授權的例外是圖爾諾夫擴權區,其位於塞米利縣、尼斯河畔亞布洛內茨縣及利貝雷茨縣範圍內,理由是其廣闊的面積及區內居民的特殊要求[3]。
委權市鎮
擴權市鎮行政區再進一步劃分為393個委權市鎮行政區(správní obvody obcí s pověřeným obecním úřadem,縮寫為「SO POÚ」),又稱為二級市鎮。中央政府把其部分權力委託給委權市鎮,但這些權力不如授給擴權市鎮的權力那麼多。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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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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