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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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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1][2]。
機構組成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委員11至15人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免[3]。
工作職責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兵團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1]
(一)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研究涉及兵團民主法制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
(二)根據自治區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提出兵團方面的立法項目;
(三)組織國家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在兵團範圍內徵求意見建議;
(四)檢查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兵團範圍內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五)調查了解兵團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部分變更等情況,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做好初審工作;
(六)聽取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七)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對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八)組織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準備審議的議題進行調研,徵求在兵團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及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
(九)組織在兵團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視察。
(十)聯繫在兵團的全國、自治區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十一)督辦代表議案、建議,接待處理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十二)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組織代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做好兵團範圍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三)聯繫、指導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依法開展工作,調查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對加強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設提出意見建議;配合做好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四)做好自治區人代會期間兵團代表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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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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